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各部门:
《中共c7(中国)官网c7(中国)官网首页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已经第三届第一百三十四次党委常委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c7(中国)官网c7(中国)官网首页委员会
2021年7月13日
中共c7(中国)官网c7(中国)官网首页委员会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的通知》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结合学校实际,党组织应加强在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注重在低年级当中发展党员工作,加大在低年级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力度,大学一二年级发展党员数占学校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特别是加强新入校教职工和大学生的启发、教育和引导,提高党外教职工和大学生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符合党章规定条件、年满18岁的学校教职工和学生,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正式的书面入党申请。入党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本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入党态度等;在政治、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主要表现;主要优缺点和今后努力方向。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及时登记,党支部要在 1 个月内派人谈心谈话,及时了解基本情况,谈心谈话可由党支部负责人或支部其他正式党员负责,也可由上级党组织指派院系党委(党总支)委员、组织员、党员辅导员、党员班主任、党员教师等专人负责。谈话的主要内容为:了解申请人的简历等基本情况,家庭主要成员和与其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情况等,对其追求政治进步给予肯定,介绍党的基本知识和入党的程序,提出下一步努力的要求和希望。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和群众推荐、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由支部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政治面貌为共青团员的入党申请人(28周岁以下、含教工和学生)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团组织推荐;政治面貌为民主党派、无党派、群众的入党申请人(含教工和学生)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一般采取党员、群众推荐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填写《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登记表》。
对入党动机不纯,是非观念淡薄,功利思想严重,参与邪教、笃信宗教或热衷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其他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坚决不能发展入党。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备案:党支部应将确定后的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及其入党申请书、推荐推优情况以及支部会议决议或记录等材料,连同《入党积极分子备案登记表》报二级党组织备案。备案通过后方可认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对手续不全或材料不齐的,应通知党支部补办手续或补交材料;对不具备条件的,应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1至2名正式党员或条件合适的谈话人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及时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档案。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学术带头人直接联系培养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制度。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习,接受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4个学时。未经党校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的,不予吸收入党。
学校党委组织部和党校研究制定入党培训大纲,提出培训计划,认真组织落实。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主动向培养联系人和党支部通过谈心、递交思想汇报等方式交流其在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思想汇报应结合参加教育培训、实践活动以及参加党组织活动的所见所闻所感,从具体事具体人入手,重点谈思想上的进步、对党的认识、学习党的创新理论的收获,反对形式主义,不简单要求次数、字数,不搞照搬拼凑。思想汇报每季度上报1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一般要考察其政治立场、思想觉悟、工作表现、组织纪律观念、群众观念等方面的情况,并将考察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二级党组织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1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所去单位党组织。对转入我校的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材料,接收单位党组织应安排专人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四条 对经过1年(自党组织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起)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取得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结业证书、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二级党组织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五条 确定发展对象应坚持将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重考察发展对象是否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德,是否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是否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考察时,应当把发展对象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学习情况与社会实践情况相结合,注重其综合素质。
培养联系人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情况,提出能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党支部可通过个别谈话、c7(中国)官网c7(中国)官网首页座谈会或发放调查表等方式征求党内外意见。征求群众意见主要在发展对象所在单位(部门)或班级进行,参加征求意见的人数一般不少于10人。
确定学生发展对象,群众座谈会非党员人数应不少于15人,同时还应书面征求班主任、辅导员、任课老师代表、研究生导师等熟悉该生的有关老师意见。
确定教职工发展对象,群众座谈会非党员人数不少于7人,同时应征求所在单位负责人的意见。
确定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成员为发展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求学校党委组织部、统战部的意见。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人选备案:党支部应将确定后的发展对象人选的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以及党支部讨论的决议或会议记录等材料,连同《发展对象人选备案登记表》报二级党组织备案。备案通过后方可认定为发展对象;对手续不全或材料不齐的,应通知党支部补办手续或补交材料;对不具备条件的,应取消发展对象资格。
拟确定的发展对象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2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八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九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外调一般应有两名正式党员参加);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综合日常考察和政治审查,把一贯表现同在重大事件中的政治立场、关键时刻的现实表现结合起来,把学业成绩、学术成果同参加集体活动、服务群众的情况结合起来,把个人思想汇报、自我评价同党员、群众反映结合起来,全面了解大学生的思想、政治、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真正把他们的思想政治表现考准、考实,确保新发展党员政治合格,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综合报告。
第二十条 发展对象应参加党员发展对象培训班学习(一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重点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党建和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论述,党章、党规和党的基本知识等。
未经党校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的,不予吸收入党。
第二十一条 外单位进入我校学习和工作的发展对象,已经在原单位参加过系统的由县级(含)以上组织部门组织的集中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的,其取得的结业证书一般5年内有效。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二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接收教职工预备党员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重大问题上立场坚定,是非分明;
(二)入党动机端正、入党愿望强烈,愿意承担并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三)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立足岗位,在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中起到带头表率作用;
(四)遵纪守法,严于律己,没有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四条 接收学生预备党员,各二级党组织根据入党积极分子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综合表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其中,学业上的基本条件是:本科生在培养考察的一年内所修课程学分绩原则上达70及以上,在培养考察的一年内所修必修课无不及格记录;或所修课程累计学分绩专业排名前40%以内。研究生出色地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学习成绩平均达到良好以上;科研方面有一定成果或表现出一定的发展潜力;在培养考察的一年内,没有出现考试考查不及格课程。
对在学术科研、创新创业、志愿服务、社会实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表现突出,起到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的,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可视情况发展入党。
专科生参照以上条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在c7(中国)官网c7(中国)官网首页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前报二级党组织预审。具体程序是:
(一)党支部将发展对象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入党申请书及思想汇报材料、座谈会记录、政治审查综合报告及证明材料、奖惩材料、团组织“推优”材料、学生学习成绩单及名次表、党校培训班结业证书等)整理装袋,经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二级党组织。
(二)二级党组织专(兼)职组织员对发展对象材料进行初审。
(三)二级党组织c7(中国)官网c7(中国)官网首页预审小组会议,对发展对象材料进行审查。
预审小组一般由二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专(兼)职组织员、团委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组成。
(四)二级党组织将预审通过的发展对象名单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反映意见,预审小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再次进行讨论研究。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
(五)二级党组织凭《c7(中国)官网c7(中国)官网首页领取<入党志愿书>申请表》到学校党委组织部领取《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及时发放到党支部。
第二十六条 发展对象未来3个月内将离开学校、毕业离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其为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七条 经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c7(中国)官网c7(中国)官网首页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八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综合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c7(中国)官网c7(中国)官网首页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2个及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预审材料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的接收必须由党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第三十一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上级党委汇报。
第三十二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c7(中国)官网c7(中国)官网首页党委会集体讨论,逐个审议和表决。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起止的具体时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算起),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党支部也应及时通知支部党员和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指出问题,提出希望。
党委会审批2个及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三十三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3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四条 对在教学科研以及重大事件中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二级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学校党委审查,报自治区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五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新接收的预备党员编入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二级党组织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由党支部(党总支)举行的宣誓仪式,二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举行入党宣誓仪式一定要严肃认真。会场要悬挂党旗,庄严肃穆。
第三十七条 党支部应加强政治理论教育和党史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宗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知识技能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建立和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三会一课”质量,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健全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
第三十八条 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征求意见、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应当定期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学习、工作情况。每季度至少汇报1次。党支部应当每半年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情况进行讨论1次,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
通过教育和考察,着重了解预备党员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是否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自觉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纪,是否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是否自觉履行党员义务,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是否认真克服和改正入党时存在的缺点、不足。
入党介绍人或联系人应当及时将考察意见写入《预备党员转正审查登记表》。
第三十九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1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应从预备期当月起按时足额交纳党费。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1次预备期,但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应延长预备期:
(一)入党时存在某种缺点,在预备期内转变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
(二)入党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学习和思想作风等方面出现一些比较严重的缺点,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
(三)入党后有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教育和考察的。
(四)入党后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表现比较一般,不能在群众中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及在预备党员培训中态度不认真的。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因私出国(境)前,应报请所在二级党组织审核备案。出国(境)期间,以适当方式与党组织保持联系,主动汇报思想和其他有关情况。回国后,二级党组织对其在国(境)外表现情况应进行审查,依照程序讨论其转正问题。如果预备期已满或接近期满,党组织认为有必要可对其继续进行考察,适当延长考察时间。延长考察的时间一般为半年至1年。考察期满,具备党员条件的,其转正时间从回国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转正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因私事出国(境)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6个月以上与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无联系的,可视为自行脱党,由原所在二级党组织按规定办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手续,并报学校党委备案。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四十条 预备党员一般应在预备期满前1个月内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内容应包括:本人在预备期间的政治思想、工作学习和履行党员义务等情况,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以及本人今后的努力方向。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发挥党员作用和工作、学习等各方面情况,提出转正申请;入党介绍人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各方面表现情况;支委会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并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形成决议;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可以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表明态度;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四十一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3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四十二条 预备党员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动,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如实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外单位转入我校的预备党员,接收单位党组织要及时审查其入党材料。如发现入党手续不完备、材料不全或填写不规范的,应及时向本人和原发展单位党组织了解情况并完善相关手续。对经审查确属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经所在二级党组织研究决定,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有关情况要及时通报原单位党组织和本人。
第四十三条 二级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6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四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将其档案材料交所在二级党组织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二级党组织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五条 二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二级党组织应坚持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党员,每年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并对过去1年的党员发展工作进行总结。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学校党委组织部将每年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及时通报。
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党支部,所在二级党组织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四十六条 发展党员过程中,各级党组织应当坚持“谁主办、谁记录、谁负责、谁签字”的原则,按照“一人一档、一事一记、一步一审”的规范要求,对发展党员工作每个阶段、每个环节的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实行全程记实。规范档案收集登记、管理归档、保管保密、调档查阅等流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全程记实档案。
第四十七条 二级党组织应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指导和支部书记的培训,加强对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由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c7(中国)官网c7(中国)官网首页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桂电党〔2017〕29号)同时废止。